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某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瓦某公司发现厦门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某公司)、厦门富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陈某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公司、富某公司和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审理期间,瓦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量,悬而未决的诉讼影响了其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卢某公司、富某公司和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卢某公司、富某公司和陈某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瓦某公司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本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可予以支持。
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某公司、富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法先行判决卢某公司、富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后,卢某公司和富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