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江省要打造全省域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全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浙江模式”。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230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90万个,实现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以下为原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要求,坚持规划统筹、适度超前,坚持县域统筹、市场运行,坚持政策统筹、两侧发力,推进供给创新与需求牵引相促进、产业链延伸与生态圈构建相结合,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省域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全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浙江模式”。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经济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230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90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12万个、乡村不少于2万个,满足40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超500家。
二、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三)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布局规划指南,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建设、村庄布局等专项规划,加强存量空间利用,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推进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有机联通,以交通网络为依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逐步向城区边缘、县城、乡村延伸,实现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形成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未来乡村、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和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指导标准,加快在大型村镇、集中安置区、旅游重点村镇等重点区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老旧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愿装尽装,独户居民充电设施接电愿接尽接,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因地制宜在村(社区)居住区建设集中充电场站。(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力公司)
(五)推进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小客车车位数量的20%。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站、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布局充电设施建设。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点节假日期间适度投放移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六)实现车-桩-网跨界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将智能有序充电、储能接口纳入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等研发应用。增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聚合响应能力,推动与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车联网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实现车网互动调节和源网荷、光储充一体化发展。在新能源丰富和山区、海岛等电网薄弱地区率先选择一批县、乡镇和项目开展建设,形成引领效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提升运维管理水平
(七)落实运维主体责任。压实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提升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置能力。按照“统一应用场景、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要求,引导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落实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责任,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建立“一站式”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八)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准入准营规则和标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开展“快、省、优”晾晒比选活动,鼓励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基层创新。积极探索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统建统服”模式,支持村民、村集体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立“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九)建设推广“一键找桩”平台应用。统一建设政府充电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平台有序接入,促进全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100%全接入,推动“统建统服”“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推动规划布局、建设运营、消防安全、计量检定、车桩协同等多跨综合监管。迭代完善“一键找桩”平台定位导航、预约充电、多渠道支付等便民服务功能,加快与国家、长三角充电基础设施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与各充电设施运营平台贯通。依法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强化与便民出行服务平台、商业导航地图互联互通,实现车、桩、人、路等数据高效交互。(责任单位:省***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加强规范安全发展
(十)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促进充电设备兼容互通。加快大功率充电、充电设备与充电场所安全相关标准制定实施。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团体标准,支持其转化成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牵头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十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倒查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乡村独户居民自用充电桩配置消防器具。杜绝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