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顺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夏村统建楼A座4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 杨锐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01962B
深圳市顺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笋岗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配件:保险杠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0620210060413777。笋岗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标有“VW及图形”的扰流板100个、大众车标12个及前中网10个。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认为标有“VW及图形”的扰流板100个、大众车标12个及前中网10个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VW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4-37873),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5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