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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共同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2021-01-12 450
 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其中明确川渝两地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区域协同有关规定,建立跨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支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何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办法》明确,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
 
在针对其排气污染防治上,支持公务用车和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同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并公布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应急措施。
 
定期进行检验合格方可上路
 
如何监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达标排放?
 
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作业现场,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核实统一编码,使用登记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的机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平台上做好进出场登记、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等台账管理记录。
 
联合防治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大气无边界,《办法》还提到,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联合防治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其中,四川与重庆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抽检、机动车排放数据、异地年检数量较多的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区域共享。
 
此外,还有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以及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表现为两地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协商并共同采取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应对措施。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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