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生态圈

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微信关注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上海汽配IPO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

   2021-09-02 金融界700
导读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汽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应商大比例股权情形、未披露发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汽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应商大比例股权情形、未披露发行人与委托持股的供应商发生大额采购及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情形、存货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不完整、收入确认依据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汽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管路和燃油分配管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8日,注册资本25300万人民币,大股东为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持股43.27964%。


  据证监会网站显示,2021年5月14日,上海汽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证监会终止审查。而据该公司2020年6月19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上海汽配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邵航、臧宝玉。上海汽配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433.50万股,拟募集资金5.93亿元,拟用于浙江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910万根汽车空调管路及其他汽车零部件产品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


  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应商大比例股权情形、未披露发行人与委托持股的供应商发生大额采购及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情形、存货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不完整、收入确认依据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小编)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qpstq.com/news/show-1645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州动安汽车压缩机有限公司

粤ICP备1604648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