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汽配头条首页 频道列表

财政部: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2019-10-11 16:528290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